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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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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治理十年大事记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次数:1485  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
  近年来,随着美丽乡村振兴建设,我国村镇环境得到大幅整治,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回首十年,此间道路不乏艰难和曲折,但在国家政策的引领和行业人士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取得了当下的成绩。本文以大事记形式,对近十年来我国村镇污水治理有关的重要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梳理与回顾。


  2009年——国务院提出《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2009年——住建部发布《分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东北、华北、东南、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在该区域内,既有大兴安岭、长白山等山地,也有东北平原等平原地形;重点流域有辽河和松花江。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东部、河南省北部和内蒙古局部地区。东南地区包括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山东省南部地区。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西南地区包括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部分地区。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西部。


  “指南”主要内容有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特征与排放要求、排水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工程实例,并配有各种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参数和示意图。


  2010年——环保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规范》介绍了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源头控制、户用沼气池、低能耗分散式污水处理、集中污水处理、雨污水收集和排放几大技术。


  2010年——环保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文件提出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等差异,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实现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在沼气池推广较好的地区,应将已建成的大量沼气池与生活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相结合,采用污水、粪便和垃圾厌氧发酵,沼气能源利用及沼液、沼渣农业利用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卫生、可再生能源和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建立县(市)、镇、村一体化的生活污染防治体系。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编者按:《分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污水治理行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期,大量企业随之通过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等手段入驻该领域。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文件提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水污染综合治理。


  2011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


  《规划》提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鼓励乡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要推进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交通不便的地区要探索就地处理模式,引导农村生活垃圾实现源头分类、就地减量、资源化利用。


  改善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质量。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到2015年,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对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后的遗留污染要进行综合治理。


  编者按:“十二五”规划对农村污水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更多行业专家开始对农村污水治理以及改厕等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有专家提出:缺乏适当的排水标准是目前农村污水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行业开始对标准问题逐渐关注。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应循序渐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沼气、河道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


  2014年——《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指南》提出,充分考虑农村的特点,在总结分析大量工程实例的基础上提炼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方案,力求节省投资和运行费用,从具体技术工艺出发,运用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提出工程投资建设的具体指导。


  2018年——中办、国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方案》要点主要包括: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编者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视,《方案》出台以来,各省市纷纷跟进,2年以来,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项目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2018年——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


  《通知》旨在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同时明确适用范围并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编者按:《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截止目前,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除台湾省)均已出台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或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年——住建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农村污水的处理方法。结合当前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的要求,该县是该单位。“标准”建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的经验,提出了生活污水处理,乡村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等城市污水管网的处理方法。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设计水量和水质。不同地区农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气候条件、水源、水资源结构的差异,导致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差异较大,难以给出具体的设计值。标准所列的数据范围仅在没有基本数据的情况下供当地参考。实地调查应是确定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的首要选择。强调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重要作用。目前,农村污水处理强调技术和收集系统相对缺乏。过去,大多数参考城市排水网络设计,造成大量投资浪费。在“标准”中,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并建议根据位移和坡度确定管道直径和流量,并制定管道和检查井的管理规定。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参数优化。本标准对具体工艺参数进行了优化,以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特点。优化的主要依据包括总结国内工程近几年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厕所改造提出对厕所污水处理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编者按:该标准的出台,加速了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标准体系的建设进程,不搞“一刀切”、不照搬城市标准的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行业人士所接受并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行业的标准化时代正在大踏步的前进当中。


  2020年——《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标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评估规范》《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三项团体标准立项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标准》:本标准在总结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现状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而编制,包括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信息登记、设计、制造、运输和安装等标准化信息,适合于预制化、一体化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是供相关企业设计与制造以及农村用户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性技术文件。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评估规范》:本标准在系统总结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小型污水处理设备评估体系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的相关气候、地理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化评估流程;通过在标准进水及变化条件下考察设备对多类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评价,进行单元工艺与组合工艺、平台标准评估与现场评估等多元化的性能认证,提供设备准确的污染物单元削减能力,保证认证过程的公正性与评估结果的公平性。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本标准在总结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化运维包括:设施(收集系统、处理设施)运维、运维过程、运维人员、运维服务机构等主要内容。并在充分调研总结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单户处理的化粪池、一体化设施、村集中处理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户内设施的标准化运维参数。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营管理的提供保障。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已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分户厕所污水处理工程的专业化运行维护。

  
   编者按:农村污水治理标准体系的建设除了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都是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石。此次三项团体标准立项,进一步为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标准体系的建设添砖加瓦,随着越来越多标准的出台,未来行业亦将更加的规范。


  2020年——工信部《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由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主编,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桑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2020年12月25日发布,将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各方面。


  1)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生活污水为进水、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量小于等于500m³/d的污水净化装置。它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紧密联系。


  2)本标准提出了网关和管理平台的概念,对网关的设计原则及功能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应急电源配置、可靠性及可维护性提出相关要求,使本标准能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技术应用的趋势,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3)在地方纷纷出台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环境下,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在制定设备型号规格时,本标准增加符合其他出水水质标准的内容。


  4)标准编制遵循“以用为本”理念,提出了不同材质的标准要求、防腐要求,以保证装置使用寿命及强度。


  5)考虑到净化装置对进水水量及水质的适用性,本标准提出了净化装置进水的水量及水质使用范围。


  6)农村污水典型的特征是水质水量变化大,标准在行业内首次提出净化装置持续抗冲击和瞬时抗冲击能力要求。


  7)为了能够合理检验净化装置的工作性能,标准同时制订了净化装置性能检验的方法。通过净化装置的强度检验,满水检验,水、气压检验,性能检验,安全检测等方面对净化装置工作性能做全方面的评测。


  编者按:《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颁布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相关标准,能为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安装、评价和维护提供参考依据,使广大用户在设计、使用、验收过程中有一个可以信赖的依据,可以统一、规范的选择合适的产品,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市场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推动农污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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